4月25日,天津市商業保理協會在其官網公布了《天津市商業保理試點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試行辦法》”)。該文件由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出,這也是商業保理行業劃歸各級地方金融局監管之后的首份地方性商業保理監管文件。
商業保理,是指債權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保理公司,由商業保理公司為其提供貿易融資、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等綜合性服務。
《試行辦法》明確,在設立商業保理公司時,主出資人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內資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需在企業注冊前全部實繳到位;外資公司注冊資本也同樣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需在工商登記完成的6個月內實繳到位。另外,商業保理公司的合并、分立、增減注冊資本金、經營范圍變更、持股比例超過5%股東變更需進行審批。
值得注意的是,《試行辦法》指出,為防范風險,商業保理公司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10倍,即杠桿不得超過10倍,且辦公地點必須與實際經營場所一致,禁止異地辦公。同時,商業保理公司原則上應當設立為獨立的公司,不得混業經營,公司的名稱中也需要標明“商業保理”字樣。
《試行辦法》還強調,商業保理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金融活動,禁止專門從事或受托開展催收業務,禁止從事討債業務。商業保理公司受讓的應收賬款必須是在正常付款期內,如處于貿易糾紛期間的、保證金類的、債務人不明確的或無基礎法律關系等情況的應收賬款,原則上不能受讓。
在日常管理方面,《試行辦法》中透露的監管思路,與近期對網貸行業的監管動作有相似之處。
一方面,商業保理公司要定期登陸“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全面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業務經營信息等各項數據,并對報送數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另一方面,天津市濱海新區金融局還要對商業保理公司業務的合規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要求受檢公司就有關情況、問題進行說明并作出整改,并將檢查情況軌跡整理,存檔備查。